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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1.1  使用功能、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发生变化的改造工程,尤其是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的第 3.1.1,3.1.3,5.1.1等条判定),应按照现行标准进行核对并重新确定建筑分类。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的建筑类别、改造后的建筑类别、分类依据及相关要求

3.1.2  功能改变后按照现行标准需要提高建筑整体耐火等级或提高部分构件耐火极限的,应研究改实现的技术可行性。可行性研究汇总表中应说明改造前后建筑的耐火等级,功能变化后导致筑耐火等级要求变化的,应说明保留的主体结构构件、改造采用的主体结构构件和其他构件耐火极限符合标准的情况

3.1.3  既有建筑改造涉及结构安全鉴定、结构加固的,应按国家、浙江省、杭州市有关标准规定执行。新增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执行现行标准,保留建筑构件可维持现状,但涉及承重墙、承重柱、承重梁、楼板、屋顶承重构件、疏散楼梯时应有加强措施,尤其应核与原有结构的连接节点构造,保证结构受力传递的可靠。当被加固构件有防火要求时,其防护措施效能应符合耐火等级耐火极限要求。尤其是在粘贴碳纤维复合材、粘贴钢板等加固方法中,因结构胶粘剂在高温下易失效,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条文修订说明

3.1.1   2020.09.15 施行的杭建消发〔2020〕289 号《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 南(试行)》第二十条有如下表述:“涉及大类之间用地类别改变(根据《城市用地分类与规 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判定)以及改变建筑消防分类的(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第3.1.1,3.1.3,5.1.1条判定),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适 用现行规范、标准”。

本条与其第二句“应按现行规范标准重新确定建筑高度和建筑分类”的表述在原则上一致;但对其第三句“适用现行规范、标准”的表述作出了改进,本导则认为适用的规范、标准的版本不一定必须是现行的,应可按具体情况综合判断。

公共建筑分一类高层建筑、二类高层建筑、多层(含单层)建筑、地下建筑(地下室)四种类型。建筑分类首先依据建筑高度确定,其次由建筑主要功能确定;对建筑高度 24m 以上、不足50m的建筑,还受24m 以上以上部分单层建筑面积和使用功能影响。不同版本标准对建筑类别的划分标准基本没变化。功能变化导致建筑类别发生变化的,其消防设计应按现行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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